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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5及以上水泥享受70%退税政策落地

    来源:建材联合会 发布日期:2015-07-13

    2015年6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其中明确了42.5及以上水泥掺20%废渣可享受70%的退税,这对调整优化产品结构,提高工程质量,扶优扶强,减少与淘汰落后产能无疑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全行业的众多水泥企业,特别是大企业期盼已久的愿望终于得以实现。建材联合会、水泥协会对这一项具体工作的落地,感到十分欣慰。

    回想这项工作的经历可谓“台上一分钟台下十年功”。为推动调整结构、化解水泥产能过剩等政策的出台,早在2012、2013年中国建材联合会会同水泥协会,先后向国务院办公厅以及国家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等政府部门多次报送了遏制水泥新增产能、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化解产能过剩等一系列政策建议。为配合国发〔2013〕41号文件的出台,联合会不仅提供了大量的背景材料,还与水泥、玻璃协会一起参与了文稿的研究,并提出了行业的修改意见。在2013年5月联合会报送国家发改委、工信部《关于对化解产能过剩矛盾总体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中建材联产函〔2013〕40号)中,重点提出:对取消32.5等级水泥要分两步走,第一步,尽快取消32.5复合水泥产品,将利用废渣生产水泥享受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调整为,掺入废渣量大于30%的32.5水泥,享受减半退税,第二步在上述政策实施两年后力争全面取消32.5等级水泥;并明确提出了掺入废渣量分别大于20%、10%的42.5、52.5水泥,享受增值税应纳税额全额减免的政策建议。

    国发〔2013〕41号文充分吸纳了上述政策建议,明确要求:加快制修订水泥、混凝土产品标准和相关设计规范,推广使用高标号水泥和高性能混凝土,尽快取消32.5复合水泥产品标准,逐步降低32.5复合水泥使用比重;完善财税支持政策,修订完善资源综合利用财税优惠政策,支持生产高标号水泥、高性能混凝土以及利用水泥窑处置城市垃圾、污泥和产业废弃物。至此,行业的意见被采纳为国家层面的政策规定。

    为细化、落实国发〔2013〕41号文件精神,2014年8月,联合会会同水泥协会向财政部再次报送了“关于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目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涉及水泥行业内容的意见和建议的函”(中建材联产函〔2014〕74号),明确提出:增值税优惠政策调整不仅影响水泥行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品种调整和保证质量,而且对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等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影响重大。因此要鼓励加快推广使用高标号水泥,将原来偏向低标号水泥的政策转向鼓励高标号水泥,促进行业转型升级,而不是单纯提高废渣利用率。并建议调整现行的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掺入废渣量分别大于20%、10%的42.5、52.5水泥,享受增值税减免80%的优惠政策。

    至此以来,联合会在参加国家发改委召开的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信部等多个国家部委组成的“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工作机制”5次部际协调会议上,特别是在国务院领导听取行业协会相关汇报时,多次提出尽快落实取消复合32.5水泥以及调整资源综合利用财税优惠政策、水泥窑协同处置废弃物享受优惠政策。在递交相关书面材料的同时,联合会为此安排专门的部门和人员就此事保持与政府主管部门联系沟通定期跟踪。

    在国务院领导的关心和国家有关部门的重视下,联合会和有关方面的努力终于有了结果。2015年6月12日,《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印发,42.5及以上等级水泥掺20%废渣可享受70%退税,使原先不能享受优惠退税政策的42.5及以上等级水泥获得实质受益,同时降低了32.5等级水泥的退税比例,提高了掺比要求;并明确了获益的环保条件,在环境标准上更加严格,要求企业必须达到《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同时要求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信用等级以及《优惠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未提供书面声明材料或者出具虚假材料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已享受该政策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也就是说,该政策不仅仅是百分之几的税率问题,是增加了严格的环保约束条件。

    此项政策对水泥行业的重要影响在于:《优惠目录》还明确了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2000吨/日以下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60万吨/年以下水泥粉磨站,窑径3米及以上水泥机立窑(2012年)、干法中空窑(生产高铝水泥、硫铝酸盐水泥等特种水泥除外)、立波尔窑、湿法窑和直径3米以下水泥粉磨设备)不能享受优惠政策,加上环保达标和处罚要求,这将使得一大批环保不能达标的、生产低标号水泥为主的和属于限制淘汰类落后产能的企业从优惠政策中被挤出局外,体现了鼓励先进产能和提高环保约束的双刃剑,对管理及指标先进、生产高标号水泥的企业以明显倾斜,亦将对复合32.5水泥的取消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和现实意义。

    在取消复合32.5水泥工作的过程中,联合会多次与国标委、工信部、住建部、交通部和水利部等有关部门沟通,组织全国水泥标委会和标准原起草单位,在开展大量调研分析、多次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在2014年12月,推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了《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2007国家标准第2号修改单,主要内容是取消复合32.5硅酸盐水泥(2015年12月1日起实施),暂时保留了复合32.5R水泥。目前,联合会和水泥协会已经着手组织水泥标委会开展《通用硅酸盐水泥》标准全面提升修订工作,在统一认识的基础上,下一步加快落实取消复合32.5R水泥。对于整个32.5水泥的标准是否取消问题,联合会目前已成立工作小组,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再拿出结论。

    我们将继续跟踪上述政策的执行情况及政策执行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对部分企业反映的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截留税款卡企业油水的不正之风,我们提醒社会各界关注与监督。对于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的财政、税收补贴政策争取问题,联合会近期已决定:由联合会、水泥协会、有关企业组成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产业联盟,专门开展研究技术提升推广应用和争取政策这两大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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